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幼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幼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執行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及短期自由刑之人身拘束,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所後伺機再犯;惟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犯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2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