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吳耀芳 被告 羅漢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羅漢森因101年度訴字第213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吳耀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