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40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汪秀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44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可參。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3年11月28日死亡,其住所在台北市○○○路○段○○○巷○號6樓,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依據前述說明,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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