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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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大母哥企業社工程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4年1月27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之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顯明公司)施作冷氣安裝工程,於施工時原應注意工程施工及木梯擺放之安全,竟疏未注意,將施作冷氣安裝工程所用之木梯3支,任意擺放在顯明公司電梯門口,適顯明公司員工甲○○蹲坐在電梯旁,上開木梯因放置不當倒落而撞擊甲○○頭部,致甲○○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頭痛現象、眩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申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檢察官於95年7月27日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效力),惟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聲請之前,業於95年
6月6日具狀向檢察官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3048號卷第10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許映鈞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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