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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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水現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忠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4月24日102年度訴字第18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