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政雄受刑人陳政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政雄因受刑人陳政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陳政雄因受刑人陳政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而經具保人於民國103年8月16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4年5月5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272號案件),於104年4月16日由受刑人本人親自收受,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稽。繼聲請人依具保人於刑事被告保證書所載之地址寄送傳票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4年6月
2日上午9時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由具保人本人於104年
5月19日親自收受,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加之經司法警察於104年5月11日前往受刑人之戶籍地址拘提時,受刑人之母向司法警察表示受刑人已許久未返家等語,亦有104年5月11日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是依卷內證據顯示,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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