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世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9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BURBERRY」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4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9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902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上衣所使用「BURBERRY」圖樣為英商布拜里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參104年度偵字第3902號卷第11、12頁)。前開扣案之上衣所使用「BURBERRY」商標,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被告並於桃園市○○區○○路與正康一街口之攤位前,以新臺幣490元販賣前開仿冒商品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參104年度偵字第3902號卷第28頁),且有英商布拜里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 賴志銘 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參10
4年度偵字第3902號卷第13頁),是前開扣案之物,係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押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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