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水 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4日102年訴字第18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狀內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