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9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雄簡字第399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98號請求確認薪資存在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1日下午5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叁仟叁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以本院民國98年度司執字第28867號強制執行事
件,就訴外人即債務人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
,於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43,39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聲請程
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1,000元之範圍內請求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3月30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同
年4月21日核發移轉命令,諭知被告自收受前扣押命令之日
即98年4月6日起,應依本命令將訴外人甲○○對其享有之
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被告並應按債權比例給付原告。詎被
告既未異議,亦未定時交付定額扣押款。爰依上開移轉命令
生效所移轉之債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等情,業據其提出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及存證信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訴外人甲○○之勞保投
保資料核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應視同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所
主張事實為真且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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