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柒拾貳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