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