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與被上訴人乙○○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
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