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