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泯佑
選任辯護人龐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63號、第6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泯佑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泯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徒刑待執行,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8日借提執行,此有同署檢察官函文、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在外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4月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