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福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福雄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525號等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原簡字第54號判處罪刑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故檢察官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為免重複沒收,就扣案物之價額部分,於執行沒收時,宜於該判決之各該宣告刑追徵之價額中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NIKE紅色T恤(未剪標)
壹件
2
NIKE黑色長褲(未剪標)
貳件
3
CK藍色內褲(未剪標)
貳件
4
chanel香水
參瓶
5
峰牌硬盒香菸
貳拾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