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林有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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