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五一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志雄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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