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朱嘉川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朱嘉川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