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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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本件羈押,致家中斷絕經濟來源,其母身染重疾,亦無法換腎救母,故請求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共同被告 呂武成 及被害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查卷第八十三頁背面、第八十四頁;第七十四頁背面、第七十五頁),足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是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涉犯對人身具有積極侵害性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