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選任相對人為本件被告基隆市政府員工福利會之特別代理人。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本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之原告,現已對被告基隆市政府員工福利會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訟。惟被告為非法人團體,現並無法定代理人可資代理進行本件訴訟程序,查被告前於民國四十年時確實曾存在於基隆市政府內,為能進行本件訴訟,爰聲請選任基隆市市長即相對人乙○○為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正本等物為證。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