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葉滄燁律師
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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