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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