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二二七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無前科紀錄)為慕豪有限公司(下簡稱慕豪公司,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八九五之五十號〈起訴書誤繕為八九五號〉二樓)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圖樣業經他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其竟於前開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內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加以販賣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六月間之某日起,連續向位在義大利國之不知情之RONDINE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ONDINE公司)訂購潤滑油,並指示該公司於製造時,在盛裝油品之鐵罐正反面醒目處印製使用近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之「TOP1」圖樣(如附表二所示),且於輸入後多次批發出售予不知情之經銷商而牟利(每罐約賺新臺幣〈下同〉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再由各該經銷商以每罐約四百元(10W-40,紅色罐裝)、六百元(10W-60,綠色罐裝)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商標專用權人發覺後始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停止出售。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之指訴及其所提出之商標註冊證。
(三)證人即慕豪公司之經銷商 鄧利益戴圳清郭詩志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及慕豪公司所販賣之商品相片、發票、進口報單。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九一)智商○九八○字第九一○○○一六一七號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商品罪、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輸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RONDINE公司人員而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係間接正犯。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係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商品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表示不予追究(見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二二七號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三一頁),其歷經此次偵審訴訟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商標註冊證│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註冊號數││││││├─────┼──────┼────┼────┼─────┼──────┤│二五八一八│美商. 艾特拉 │TopFORM││七十三年十│商標法施行細││四│斯進出口有限│ULA-1││月一日起至│則第二十七條│││公司│andDesi││八十三年九│第十四類:各││││gn││月三十日止│種氣體、液體││││││;核准延展│、固體燃料、││││││專用期間自│工業用油脂、││││││八十三年十│潤滑油、包括││││││月一日起至│機油、油精、││││││九十三年九│及其他應屬本││││││月三十日止│類之一切商品││││││。│。核准延展註│││││││冊之專用商品│││││││為工業用油脂│││││││、潤滑油、潤│││││││滑油添加劑、│││││││機油、合成機│││││││油、液壓油、│││││││煞車油、齒輪│││││││油、防銹油、│││││││摩托車用機油│││││││、傳動鏈用機│││││││油、壓縮器用│││││││機油、鑽孔用│││││││機油、發熱器│││││││用機油、金屬│││││││用機油、製紙│││││││機器用機油、│││││││冷卻系統用機│││││││油、樞軸機油│││││││、變壓器用機│││││││油、渦輪機油│││││││、軌道用機油│││││││。│└─────┴──────┴────┴────┴─────┴──────┘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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