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桃園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12,810元│AC0000000│96年1月15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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