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竟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美 被上訴人德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561,075(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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