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欄內關於「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應更正為「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將其收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顯係「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之誤寫;理由欄內關於「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顯係「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將其收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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