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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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係替代役役男,於其服替代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份,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就被告本件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案件,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係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漠視國家替代役之兵役管理制度,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及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崔玲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謝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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