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