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法定代理人 吳秉周 訴訟代理人 呂安眉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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