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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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立 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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