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4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銘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銘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8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01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甫於109年7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
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
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
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
,詎不知警惕,前案甫執行完畢,旋即再犯本案,足見未因
法律制裁而誠心悔過,被告全然不顧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
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
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
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暨其為小學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354號
被告黃銘焜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銘焜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7月27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
月祥路之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
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晚間7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與信義路交岔路
口時,因行車飄忽不定,為警攔查。經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7時5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銘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檢察官楊順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智彥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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