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蕭育德
被 告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2日
下午3時現場履勘,請原告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