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合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合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合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查。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臺幣15萬元││金)│├────────┼──────────┼──────────┼──────────┤│犯罪日期│104.05.02│104.05.03│104.05.0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5997│同左│同左││年度案號│、5998號及104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69│104年度審訴字第416號│同左││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03.03│104.11.18│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69│104年度審訴字第416號│同左││判決││號││││├────┼──────────┼──────────┼──────────┤││判決│105.3.21│105.01.28│105.01.28│││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一、編號1及2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備註│二、編號2、3有關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所載均有誤植,爰│││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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