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定桀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定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5日│104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4年度│宜蘭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55號、第│偵字第4755號、第│偵字第5453號│││4794號│4794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34│104年度易字第434│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105年6月28日│├───┼────┼────────┼────────┼────────┤││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34│104年度易字第434│105年度訴字第112││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3月25日│105年3月25日│105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基隆地院105年度│││執字第1402號│執字第1402號│執字第3285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453號│偵字第545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2│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2│105年度訴字第112│││判決││號│號│││├────┼────────┼────────┼────────┤││判決│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85號│執字第3285號│││├────────┴────────┼────────┤││編號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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