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繼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補字第126號聲明人 黃俊諺
黃琳筠 黃耀諄 何綵容 黃上恩黃秀卿 侯高福 侯高豐 侯高代 黃秀賢 蔡振華 蔡佩妤 蔡智有 蔡旻臻 蔡宜伶 黃儒薇 黃璽安 黃郁鈞 黃姵涵 黃翔巖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鴻興
林美英 被繼承人黃陳面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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