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勝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訴訟代理人  張茂宸
被   告  姚宥任中源塑膠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1年10
月13日、付款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伸港分社、票號FI0000
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602,400元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經原告於101年10月15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後
,竟以存款不足為理由遭退票,屢經催索,被告除了系爭支
票的貨款外,還有一些貨款總共220萬元未清償,原告覺得
有被欺騙之感,被告所提分期清償方案至明年5月才開始償
還沒誠意,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
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因經營不善,確實有開系爭支票向原告買貨,
積欠貨款,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分期清償,其要繼續做才有辦
法還款,希望1個月能還2萬元,101年10月31日有開債權人
會議,伊都有提出怎樣還款,如果原告不同意讓被告分期付
款,被告也沒辦法,其有誠意還錢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
款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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