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02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權利申報期間│備考││號││││(新臺幣)││││├─┼────────┼──────┼──────┼─────┼─────┼──────┼───┤│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96年1月4日│40,000元│BR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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