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乙○○被告臺中縣清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叁仟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素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