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