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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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甲○○被告台中縣清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東熙 當事人甲○○與台中縣清水鎮農會間因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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