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蔡仁昭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