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
陳火城 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瑞芳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Y~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
陳火城 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瑞芳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Y~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