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
乙○○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九號、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附表所示確定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七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二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