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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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