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被告 柯坤能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柯坤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坤能前經本院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