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振淵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簡振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簡振淵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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