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債權人台灣神戶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台灣神戶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聲請狀底債權人台灣神戶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即聲請狀應蓋公司大、小章,原蓋小章並非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債務人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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