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劉懿嫻 被告 曾明臺
羅珮文 黃婕茜 譚文偉 林俊雄 上列被告曾明臺、羅珮文、黃婕茜、譚文偉、林俊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蔡羽玄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