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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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告 戴玉星 上列上訴人與 張騰龍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2,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