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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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襦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